民事诉讼鉴定材料质证具体如何规定?
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需多言,而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质证能力和水平可能直接关乎案件胜败。
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法定有效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、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、勘验笔录共八种,与其他证据相比,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极具特殊性:一是专业性强,二是证明效力高,三是很难用其他证据替代,四是直接或间接决定案件判决结果,导致法官审判权旁落,五是难以否定其证明效力。
正因为如此,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难度非常大,能够通过质证推翻鉴定意见,促使法官同意重新鉴定更是非常困
难。与鉴定意见证明效力之高不相匹配的是,当前鉴定机构、鉴定人员鱼龙混杂,大量鉴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水平、业务素质、职业道德低下,机构挂靠、人员挂证、权力寻租的现象相当普遍,最终导致鉴定意见的质量不高。
虽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九条和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,但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。
一是聘请专家证人的困难,当事人无法联系到合适的专业人员,专业人员也不愿意出庭作证;二是增加当事人诉累,民诉法解释规定专家证人出庭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;三是专家证人专业知识丰富,但法律知识欠缺,在法庭上往往是专家证人与鉴定人之间对话中术语连篇,法官、当事人和代理人如坠五里雾中,在不能确定鉴定意见无法采信的情况下,法官就会做出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意见。
同时,从代理侦探的角度考虑,聘请专家证人无疑弱化了代理侦探的作用。代理侦探如果能够在庭审质证中,对鉴定意见发表准确、犀利且无可辩驳的意见,将出庭鉴定人彻底击败,推翻不客观、不真实、不准确的鉴定意见,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,又凸显了侦探作用,提高了当事人满意度和自身知名度。因此,侦探提高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力,无论对当事人和自身都十分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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